- 公司負責人法律責任
公司負責人法律責任須知
公司是股東及董監事、經理人的「替身」。為鼓勵投資促進商業發展,依據「公司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規定,原則上,「本尊」股東及公司負責人,不承擔「替身」公司的法律責任。但是,為避免股東及公司負責人濫用前述「有限責任原則」,依據契約及法律規定,要求「本尊」(尤其公司負責人),「連帶」承擔「替身」法律責任情形,愈來愈多見。
鑒於追究「負責人個人責任」,相較追究「公司法人責任」,能給企業更大的壓力。尤其,在台灣的法制環境下,對負責人提起侵權訴訟及刑事告訴的門檻相對較低,要求負責人與公司一同為業務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在司法實務上甚為常見。
以下剖析台灣法制環境下公司負責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議題:
一. 負責人自由安全
(1)刑事調查:主要情形為傳訊、逮捕、拘提、羈押、限制出境等。
公司負責人被指控犯罪,未必是負責人從事違法或高風險的經營行為。而是,因為刑事程序的「非對稱性」(「國家」vs.「私人」間的對抗)與「強制性」(在調查階段,國家有廣泛的裁量權可以拘束負責人的人身自由),使刑事訴訟成為解決紛爭或商業競爭的首選武器。尤其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是負責人常被指控的罪名。
(2)行政風險:主要情形為限制出境。
舉稅捐稽徵法規定為例,對「已確定」之欠繳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或欠繳稅捐在行政救濟中尚「未確定」,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
(3)民事風險:主要情形為管收。
公司負責人因承擔債務,經執行法院命債務人提供擔保,而無相當擔保者,故意不清償債務、逃匿、隱匿或處分財產者,均得管收之。管收相當於拘禁,每次3個月,以2次為限。
二. 負責人財產安全
(1)刑事調查:主要情形為資產扣押、沒收。
在刑事調查過程中,負責人個人名下資產被查扣的情形,並非顯見。公司負責人雖只是嫌疑人身分,但是,可能「暫時」「喪失」處分、利用財產的權利。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判決確定後,針對犯罪所得可以沒收,於無法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行政風險:主要情形為資產凍結、拍賣。
公司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的義務者,可能被判處罰緩。拒不履行或有隱匿財產之虞者,負責人資產可能被凍結、拍賣。
(3)民事風險:主要情形為資產凍結、拍賣。
依據民事確定判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負責人資產可被凍結、拍賣。
三. 負責人的應對策略
(1)資產適度分配在不同的法領域:分散資產過度集中在單一地區的執法風險。
(2)分層負責及專業分工:降低負責人被調查的風險。針對具體個案或日常業務,避免參與討論或給予具體建議、指示。
(3)避免直接擔任公司負責人:盡量以非正式的身分如「榮譽總裁」、「高級顧問」或其他榮譽性頭銜提供「策略性」、「不具拘束力」的意見分享。
(4)重要決策前尋求法律及專業諮詢:避免高風險經營方式。
(5)以前瞻性思維應對不確定的法律風險:法律適用與時俱進,過去不被處罰或嚴厲追究的灰色地帶,因應社會、經濟發展及媒體傳播,現今可能變成十惡不赦,例如前幾年風聲鶴唳的食品安全事件。負責人研判自身的法律風險,不應以後視鏡角度單純仰賴過
去的經驗或司法實務,應同時考量法律適用未來演化的可能性。
此一主題的有關問題,可以洽商本文作者:
洪宗賢 律師 James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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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ephone: 886-2-27720567
公司負責人刑事應訊須知
※筆錄是有罪無罪的最關鍵證據
掌握刑事案件重點,最快速直接的方式就是訊問筆錄,從訊問筆錄可以看出檢察官跟警方所欲偵辦的罪名、所欲建構的案件事實、被告是否認罪及被告的答辯。
※被告的答辯常常間接承認全部或部分犯罪事實
被告的答辯往往間接承認全部或部分犯罪事實。雖然,法律賦予被告緘默的權利(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但是,行使緘默權往往透露不配合偵辦的傾向,有衍生更不利益的強制處分(例如:檢方聲請羈押、或給予限制出境處分等)的風險,行使緘默權常常不是被告的最佳選項。
※提供過多的訊息、模糊的訊息,是危險的訊號
審慎進行答辯,不要讓訊問筆錄曲解自己的意思,正確地說,不要讓未來閱讀訊問筆錄的檢察官(可能是承接案件的後手檢察官)或承審法官(可能是一審、二審或三審的法官),誤會自己所欲表達的內容,或者,有朝向對自己不利解讀的空間,極為重要。
※被告受訊問關鍵注意事項
一、要求檢警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有變更者,應再告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
二、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而且,要求記明在筆錄上。(刑事訴訟法第95條)
三、已經選任律師時,要求停止訊問,等律師來。(刑事訴訟法第95條)
四、要求給予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就辯明的事項,要求連續完整陳述,陳述有利之事實者,得要求記載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96條)
五、要求分別訊問。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刑事訴訟法第97條)
六、要求對質。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不同被告間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97條)
七、對於不正當的訊問,適度用言語反映不舒服或感到恐懼,最好在偵訊筆錄記載,至少,在偵訊錄音留下紀錄。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八、最重要,但不是最後一項提醒:偵訊筆錄上關於被告答覆的每個文字、每個標點符號,都要依據被告自己的陳述內容來記載。如有異議,拒絕簽名,改到完全符合自己陳述內容為止。
(1) 檢察官或警方有權利決定問題的內容。但是,就問題的答覆,被告有權利決定是否回答及回答的內容。問題聽不清楚或不了解問題,可以要求再次說明問題。
(2) 現實上,偵訊筆錄上的問題及答覆內容常常是由檢察官(書記官)或警方打字、編輯、列印後,交給被告簽名。
(3) 一旦在筆錄上簽名就是代表被告的意思,未來翻案的可能性極低。一旦筆錄內容有模糊空間,就是將自己的生死、自由、財產、名譽及前途,交給未來偵辦或審理程序的檢察官或法官,以他們各自對文字的解讀,透過自由心證來判斷。
(4) 在偵訊筆錄簽名那一刻的妥協,可能導致人生翻覆或者未來數年甚至數十年的纏訟,豈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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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刑事爭議司法統計
公司負責人常涉及的幾項主要罪名起訴率及定罪率如下:
* 詐欺罪: 起訴率20.81% /定罪率91.66%
* 侵占罪: 起訴率17.43% /定罪率93.98%
* 背信罪及重利罪: 起訴率22.53% /定罪率86.84%
* 偽造文書印文罪: 起訴率32.89% /定罪率90.77%
*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起訴率15.93% /定罪率91.66%
* 同時期全般刑案起訴率:42.08% /定罪率:96.33%
(2011-2015年司法統計數據)
整體刑事案件司法統計:
(1) 地方法院刑事庭
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包括通常程序第一審訴訟案件、簡易程序之第一、二審訴訟案件、再審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其抗告案件、兒童少年保護事件、羈押、搜索、毒品觀察勒戒、刑事補償、通訊監察以及其他聲請案件。
以2018年為例,有罪判決比例約為將近88%,無罪及不受理判決比例為10.5%。107年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終結被告人數為209,441人,以科處有期徒刑比率最高,占70.25%,其次為拘役13.45%、不受理8.20%、罰金3.87%,無罪2.30%,其餘終結情形所占比率均低於3%。近5年地方法院刑事訴訟案件上訴後之維持率均維持在70%以上,並以104年77.0%為最高,106年74.8%為最低,107年則略升至75.1%。
平均審結一件案件所需的日數:近5年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平均結案日數呈上升趨勢,107年升至80.9日達最高,結案速度較上年緩3.4日。
(2) 高等法院刑事庭
高等法院刑事案件包含高等法院管轄之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等一審訴訟案件、通常程序之第二審訴訟案件、再審、抗告案件(不含簡易)、附帶民事訴訟及刑事補償、延長羈押等其他聲請案件。
2014-2018近5年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審案件終結情形,以駁回上訴比率最高,介於56%至63%,其次為撤銷原判,介於31%至36%,而撤回上訴則由104年5.98%,逐年遞增至107年9.28%。107年駁回上訴占56.09%,撤銷原判占34.50%,撤回上訴占9.28%,其他終結占0.14%。近5年高等法院刑事訴訟案件上訴後之維持率均超過90%,並以107年92.3%為最高。
平均審結一件案件所需的日數:高等法院部分,近5年刑事案件平均結案日數先降後升,104年74.2日為最低,105年起回升,107年升至83.3日,結案速度較上年緩2.4日。
(3) 最高法院刑事庭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包括高等法院提起刑事上訴抗告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非常上訴案件、聲請案件及其他案件。
最高法院刑事庭:原則上不自為判決,而係審核維持下級法院的判決,或發回更審。近5年最高法院刑事上訴案件終結情形,以駁回上訴比率最高,約維持在89%,其次為發回更審,由103年9.62%,逐年遞減至107年8.45%,其餘終結情形所占比率僅約1%至2%左右。以2018為例,駁回上訴占89.48%,發回更審占8.45%,自為判決占0.74%,撤回占1.07%,其他終結占0.27%。
平均審結一件案件所需的日數:最高法院部分,近5年刑事案件平均結案日數先升後降,105年31.0日為最高,106年起略降,107年降至28.1日,結案速度較上年快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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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財富分配傳承須知
沒有計畫失敗,失敗在沒有計畫
ㄧ. 事業傳承
事業的傳承,除了牽涉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安排外,尚有經營能力與經營意願的因素。被傳承者必須兼具經營能力與意願,才能將事業順利傳承至下一代。
如下一代欠缺經營能力或經營意願,多數情形下,上一代只能選擇將「事業」以「財富」的形式,移轉給下一代。主要方式有二:
其一,出售全部持股或營業資產,以「現金」方式移轉給下一代。中小企業可以採取此種傳承方式。
其二,以「股權」形式移轉給後代,後代繼續擔任「大股東」及「董事會成員」,不介入實際營運。企業具備一定制度規模,股權具有市場流通價值者,由專業經理人繼續營運,後代以股東身分繼續享有事業未來經營成果。上市企業可以採取此種傳承方式。
除移轉財富,更欲將事業經營權傳承至下一代者,必須「事先」妥善規劃安排。透過所有權的事先妥善配置,及經營權的日常管理實踐,一方面讓被傳承者能有計畫的逐步鞏固接班地位,另方面避免因經營權紛爭導致團隊分裂或營業效率下降,減損事業價值。
*長榮繼承紛爭顯示,欲寄望透過一紙遺囑進行企業交班,有其困難性。負責人須在法律規範下「提前」進行所有權的「安排」與經營權的「實踐」。
二. 財富傳承
不論係以「現金」、「股權」、不動產或其他形式移轉財富至下一代,必須考量以下兩種財富傳承主要風險。
(1) 首先是婚姻變動的風險:
現行台灣法定夫妻財產制度,接近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擁有及處分婚前、婚後財產,各自清償婚前、婚後債務。但是,就婚後有償所得之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EX: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夫妻一方可以選擇是否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後財產雖不計入婚後繼承或無償所得或慰撫金取得之財產,但是,計入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中取得之孳息,房屋增值、股票增值及投資獲利,均屬孳息,為婚後財產的範疇。多數公司負責人,尤其是創業者,財產增值多發生在婚後,按婚姻法的原則,扣除婚後共同債務後,由夫妻均分,夫妻各1/2。
公司負責人婚姻狀況一旦發生變動,可能動搖企業控制權、對事業聲譽產生影響。子女輩發生婚姻變動,兒媳婦或女婿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可能妨礙財富無法順利傳承到孫子女身上。
(2) 其次是繼承發生的風險:
A. 一般繼承的爭議:
a.不論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任一繼承人有意見,就可能訴訟
b.即使繼承人都沒有爭執,程序也可能麻煩(EX:分割遺產)
c.遺產稅能否順利支付也是問題
d.非婚生子女可能出面主張權益
e.繼承人與外遇對象間之財產爭議
f.台灣地區繼承人與大陸地區繼承人間爭議
g.借名登記爭議
h.生前特種贈與(結婚、分居、營業)歸扣爭議
i.侵害繼承權爭議
j.侵害特留分爭議
B. 遺囑繼承的爭議,也屢見不鮮:
a.遺囑效力真假之爭執
b.無權在遺囑中處分屬於配偶的財產
※注意:配偶就婚後所得剩餘財產可以請求平均分配(1/2)
c.主張特留分衍生之爭議
關於特留分的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法定應繼分1/2,兄弟姊妹、祖父母(含外祖父母):法定應繼分1/3。
綜上分析,財富傳承要有面對不可預期風險的準備,可能很麻煩、可能很昂貴、可能曠日費時。公司負責人應妥善綜合利用具主動性之傳承工具,諸如:生前贈與、夫妻財產制約定、遺囑、保險(低成本工具)、信託、基金會(有門檻及相當成本工具)等等,以降低風險發生的機率及其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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