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投資

公司跨境投資須知

    企業對外投資,因為牽涉到異國股東、異國公司,不同於設立隸屬於公司內的業務部門,需考慮額外的管理成本及風險。尤其是境外投資,牽涉到不同地域的經商及法律環境,投資人無法完全依賴過往的經驗進行決策判斷,可以運用的紛爭解決資源也不如本地投資。以下析述公司對外投資合作談判的關鍵議題。

    一、 意向書階段?此階段重點內容如下:
    (1) 保密條款
    (2) 商定投資標的
    (3) 商定投資框架
    (4) 商定議約時程
    (5) 商定簽約期限
    (6) 商定是否獨家議約
    (7) 商定議約階段費用如何負擔
    (8) 商定議約階段爭議如何解決

    二、 盡責調查階段?此階段重點內容如下:
    (1) 投資方(新股東)、被投資方(舊股東) 間相互了解
    (2) 對標的公司認識了解:主要為業務、財務、技術、法律等層面
    (3) 評估對外投資的後續管理成本:尤其境外投資的管理成本
    (4) 評估對外投資的爭議解決成本:尤其境外投資的維權成本

    三、 簽署合資協議?此階段重點內容如下:
    (1) 合資合約 (舊股東聲明保證、新舊股東權利安排)
    (2) 智慧財產歸屬合約
    (3) 技術授權合約
    (4) 保密合約
    (5) 競業禁止合約
    (6) 重要員工續任合約

    四、 成交?此階段重點內容如下:
    (1) 是否符合成交前提要件:股東承諾事項、政府核准
    (2) 分期注資(如有)前提要件

    五、 成交後管理?此階段重點內容如下:
    (1) 監控舊股東聲明保證事項
    (2) 管理層安排
    (3) 董事會安排
    (4) 定期了解標的公司各項狀況
    (5) 公司融資安排
    (6) 後續募資規劃

    六、 股東變動及爭議處理?此階段重點內容如下:
    (1) 股東變動: co-sale/drag alone/right of first refusal/ put right/ call right
    (2) 股東爭議處理

    七、 經營權易主、上市及解散清算?此階段重點內容如下:
    (1) 經營權易主:co-sale/drag alone
    (2) 上市規劃
    (3) 解散清算

    投資前妥善規劃評估,投資後嚴密監控管理,方可合理降低投資損失,尤其,應避免不當的投資管理,致使投資方負責人或管理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或面臨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指摘或其他法律責任追究。

    此一主題的有關問題,可以洽商本文作者:
    洪宗賢 律師 James HUNG
    Email:  或
    Telephone: 886-2-27720567

    出售大陸資產須知

      一、 稅務風險

      台商出售大陸資產,其中最有價值者通常為土地。台商通常預期的稅負金額限於10%的資本利得稅。透過多層境外公司的架構出售股權為最常用之交易方式。出售股權可以有機會避免直接出售廠房衍生之增值稅(9%)、土地增值稅(30-60%)及企業所得稅(25%)。

      然而,大陸對股權轉讓稅務稽查日趨嚴格。依據大陸國稅函[2000] 687號、國稅函[2009]387號及國稅函[2011] 415號等文件,按照實質課稅原則,若股權轉讓之標的公司主要價值大部份來自於中國大陸境內不動產,該交易極有可能被認定實質上是不動產轉讓交易,進而核課土地增值稅。2019年10月大陸上市公司恆立實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岳陽稅務局裁定股權轉讓需徵收土地增值稅即是一例。

      此外,2018年5月7日大陸已開始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標準(CRS)涉稅資訊交換的實際運作,將增高股權轉讓稅務風險。

      二、 交易安全風險

      台商處理大陸資產出售,除稅務議題外,最關鍵的問題在於交易安全的風險,能否順利取得交易款項。未能依約完成交易時,如何順利退場另覓買方。

      大陸民間買家給付資金受大陸外匯管制的限制;具有官方背景的大陸買家,尚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交易審批及放行交易款項的雙重因素規範。台商賣方須注意如何以款項交付為要件控制股權移轉程序及資產移轉或交付程序。在未能確認大陸買方具備付款條件前,勿輕易完成股權移轉登記或資產移轉交付。

      此外,因為外匯管制因素或國家機關宏觀調控,常使交易款項的支付長期延宕,股權移轉登記或資產移轉登記程序,也可能阻礙交易進行。簽約前需要設計退場機制。避免遭單一買方鎖定,未能取得足額價款,也無法再出售資產給其他潛在買方,進退維谷。

      三、 台灣端的法令遵循風險

      媒體報導,電梯大廠永大2019年處理轉投資永大中國資產引發爭端,起因為大股東及獨董未獲事先告知。此事透露出台商處分大陸資產的法令遵循問題。公司處分資產,形式上,須符合公司章程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針對公開發行公司),實質上,須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針對所有公司)。如有爭議,縱使負責人未曾圖謀自己私人利益,倘有涉及「賤賣」資產或處理過程「不周全」致使公司受有損害,可能面臨刑事背信罪或民事求償的責任。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處分不動產、設備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一定程序規定處分資產依所定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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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協投資移民須知

        東協投資移民須知
        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

        隨著Covid-19疫情擴散,世界經濟蕭條。愈來愈多的企業開始重新檢視是否應該分散過度集中在中國的產能。台灣無法參加CPTPP(泛太平洋夥伴協定),也無法參加RCEP(東協區域協定),台商布局在中國大陸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是無法迴避的選項。於是將視線移到東南亞,考慮東南亞是否可能為替代選擇。
        在執行產能重新布局或投資東南亞前,應該注意哪些事項?本文介紹新加坡、馬來西亞及泰國等三個主要國家之投資移民事項:

        新加坡
        ㄧ. 概況
        (1) 台商主要項目 : 貿易、金融、電子、化學、生技
        (2) 台商累積投資 : 642件/ 142億美元
        (3) 公司所得稅率 : 17%
        (4) 外匯管制 : 無
        (5) 置產容易度 :
        A. 不允許外國人取得土地。
        B. 外國人可自由買賣共管公寓(condo)。但是,需要比本地人多繳納15%的額外印花稅。原則上外國人無法取得有土地所有權的住宅。
        (6) 投資移民門檻(PR永久居留) :
        A. 投資250萬以上新幣在新創事業或原有事業增資;或者,
        B. 投資250萬以上新幣在GIP (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項目基金。。

        二. 說明
        新加坡有綿密的國際貿易網絡關係,與31個貿易夥伴簽署20個自由貿易協定。是全球第14大貿易出口國及第15大貿易進口國。相對低的公司所得稅率17%及低貪腐的政府表現,讓7000家以上美國及歐洲的跨國企業及3000家以上印度及中國的企業選擇成為新加坡公司。新家坡是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之一,也是全世界最容易經商的環境之一。
        ACRA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負責新加坡的公司登記管理。在新加坡可以普通合夥、本地公司、外國公司、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合夥等各種形式進行經營。也可以設立代表處的形式,進行暫時性的市場測試或研發等。
        外國企業家或投資人如果想要取得新加坡長期居留權,可以申請創業簽證,或是在GIP(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計畫下申請永久居留。創業簽證是為了在新加坡開創及經營新設事業的創業者進出及停留在新加坡而設計,每次效期是一年。GIP計畫的永久居留是針對有營運實績的企業家長期在新加坡居留而設計。GIP計畫的申請者,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1.投資250萬以上新幣在新創事業或原有事業增資;或者,2.投資250萬以上新幣在GIP (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項目基金。
        新家坡的住宅用不動產區分為有土地所有權及無土地所有權兩種型態。根據Residential Property Act,除位於聖淘沙的住宅外,外國人無法取得有土地所有權的不動產。外國人在新加坡購買住宅用不動產時,除一般印花稅(BSD)外,需再支付額外的印花稅(ABSD)。這是針對內外國人的差別待遇。

        馬來西亞
        ㄧ. 概況
        (1) 台商主要項目 : 電子、機械、金屬、家俱、化學、橡膠
        (2) 台商累積投資 : 2531件/ 124億美元
        (3) 公司所得稅率 : 24%
        (4) 外匯管制 : 無
        (5) 置產容易度 :
        A. 外資依各州規定,核准取得土地所有權。
        B. 除例外情況,外國人可以購買住宅,取得完整產權。
        (6) 投資移民門檻(PR永久居留) :
        A. MM2H計畫條件
        a.50歲以下申請者:流動資產50萬馬幣以上 / 境外月收入1萬馬幣以上
        b.50歲以上申請者:流動資產35萬馬幣以上 / 境外月收1萬馬幣以上

        二. 說明
        馬來西亞是開放性的國家主導及新近工業化經濟體。1957 至 2005年,平均GDP成長率為6.5%。馬來西亞是東協地區表現最佳的經濟體之一。雖然,在高度發展後,2000 至 2015間聘均GDP成長率降至1.29%。
        在長期聚焦經營後,觀光成為馬來西亞的第三大產業。這使得不動產投資成為馬來西亞受國際投資者青睞的項目。根據Global Property Guide統計,雖然,2002至2012年間,馬來西亞的不動產漲幅接近50%,卻仍是非常有競爭力的投資項目。
        馬來西亞或許是亞洲唯一許可外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國家。因此,馬來西亞不動產市場相較其他亞洲市場有更多的選擇性。外國人取得不動產有最低金額的限制,目的是讓外國人鎖定中高端的市場,而不影響本地人的住宅市場。一般而言,外國人買房的最低金額限制是100萬馬幣(2017年約當於US$225,000),馬來西亞各州規定不同,例如在檳城,外國人購買有土地產權別墅的最低價格為300萬馬幣。
        高額的稅金是馬來西亞不動產市場的缺點,對本地居民而言,租金收入要課徵20%固定稅率。對非居民而言,課徵更高的25%稅率。在5年內出售不動產要課徵20%的資本利得稅。即使馬來西亞的經濟發展超過多數鄰國,馬來西亞的房價仍然偏低。吉隆坡的房價比馬尼拉或胡志明市都低。人口成長及都市化將會推升都市中心的房價。
        MM2H馬來西亞第二家園計畫,是政府推動的國際性居住計畫,允許外國人擁有10年長期居留權,每10年可以繼續展延。申請者要符合特定財務及健康條件,就財務條件而言:

        (1) 50歲以下申請者:
        A. 流動資產50萬馬幣以上
        B. 境外月收入1萬馬幣以上

        (2) 50歲以上申請者:
        A. 流動資產35萬馬幣以上
        B. 境外月收入1萬馬幣以上

        泰國
        ㄧ. 概況
        (1) 台商主要項目 : 汽車、機械、電機、化學、紡織、觀光
        (2) 台商累積投資 : 2417件/ 146億美元
        (3) 公司所得稅率 : 20%
        (4) 外匯管制 : 有。但是,不限制投資及正常營運匯款。
        (5) 置產容易度 :
        A. 不允許外國人取得土地。但是,符合投資優惠獎勵,得例外核准取得土地所有權。
        B. 外國人可以購買住宅。但是,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
        (6) 投資移民門檻(PR永久居留) :
        A. 工作簽證:在泰國開設公司或受雇於泰國公司,依法納稅5年後,申請永久居留。
        B. 養老簽證:50歲以上:在泰國當地銀行有80萬泰銖以上的定期存款 / 每月退休金收入不低於6萬5千泰銖 / 銀行存款及年收入總和不低於80萬泰銖。

        二. 說明
        泰國是東協繼印尼之後的第二大經濟體。但是,人均收入在東協排名第四。新加坡、汶萊及馬來西亞,分別位居第一、二、三名。泰國長期以來GDP成長率保持在4-5%,主要成長動力為汽車產業、稻米及農產品出口。
        外國人不能在泰國購買土地,只能買有共管公寓(condo)或住宅單位(apartment)。外國人可以購買整棟大樓,但是,不能有大樓的土地產權。近年來泰國法令變更,允許非居民「購買」泰國的不動產。一種作法是,外國人可以約定30年期的不動產租約,並且可以擁有不限期限,每30年續約的權利。這是一項截然不同的改變。但是,租約無法登記註冊,而且,萬一不動產出售,不可以對不動產的後手買方主張租約效力。另一種作法,是與泰國人合資設立私人公司,外國人持股低於49%。公司可以擁有不動產。外國人可以透過泰國股東的授權、託付管理權給外國董事或賦予外國股東較大的投票權等方式來控制公司。
        除了土地產權外,外國投資人或許對購買有共管公寓(condo)更有興趣,在泰國擁有condo的好處在於:

        * 外國買家可以將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 產權所有權人可以抵押貸款;
        * 泰國Condo維護費用低於鄰近國家;
        * Condo比別墅便宜;
        * Condo因空間及位置的特性,容易出租;
        * Condo比土地及別墅更容易轉手出售。

        泰國不動產移轉稅賦包含:所得稅扣繳、移轉規費、印花稅及特定的商業稅賦。
        (1) 50歲以上,可以申請養老簽證在泰國長期居住,每次為期一年,期滿可以繼續延簽。申請者須符合以下財務條件:
        A. 在泰國當地銀行有80萬泰銖以上的定期存款。
        B. 每月退休金收入不低於6萬5千泰銖。
        C. 銀行存款及年收入總和不低於80萬泰銖。

        如果您考慮投資或移民東南亞,我們很樂意幫助您。我們在東南亞有諸多分所,有充分資源可以協助您。

        本文作者:
        DARYL LAI 賴琦恩/JAMES HUNG 洪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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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紛爭應對須知

          在境外被提起訴訟仲裁應注意的六件事:

          ㄧ、 境外民事判決及仲裁判斷,可以在台灣聲請強制執行
          台灣承認多數國家的判決及仲裁判斷,大陸及港、澳的判決及仲裁判斷,也可在台灣聲請強制執行。

          二、 境外民事判決及仲裁判斷在台灣聲請執行,有費用、要花點時間,但不困難:
          A. 要先聲請法院認可境外的判決或仲裁判斷,一般費時約1至2年。
          B. 要預先繳納執行費0.8%。但是,可以從被執行的財產扣抵前述費用。

          三、 台灣法院否認境外民事判決及仲裁判斷的理由
          境外的訴訟文書有沒有經過合法送達是重點。一般需透過司法互助程序,由台灣的法院協助送達境外的訴訟文書。例如,在美國對台灣人提起民事訴訟,通常約需6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將起訴狀送達給在台灣的被告。但是,台灣人如在海外有經營據點,對該據點送達,可能被認定合法。

          四、 台灣人境外資產也可能被強制執行
          不是只有台灣境內的資產可能被強制執行,台灣人海外資產,例如應收帳款,可能在海外被執行。

          五、 境外的刑事判決對台灣人的效果
          台灣法律不承認境外刑事判決的法律效力,台灣人在境外犯罪,如有觸及違反台灣法律的問題,回到台灣將由台灣司法要重新偵辦、審判及入監服刑。但是,可以折抵已經在境外服刑的期間。

          六、 台灣人在境外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在過境第三地被引渡
          台灣與多數國家沒有引渡協議,一般難以執行引渡。但是,台灣人過境有引渡協議的第三地時,可以被第三地國家引渡至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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